近日,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发布《重庆S39渝长复线高速“3·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下称《报告》),指出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3年3月11日,重庆S39渝长复线高速公路江北区五宝镇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 《报告》显示,曾某某(男,36岁)驾驶渝AT8S15号小型轿车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运输活动。3月11日2时58分许,曾某某驾驶该车(核载5人、实载5人)由重庆市忠县出发,沿G50沪渝高速公路往重庆城区方向行驶。4时32分许,当车辆行驶至S39渝长复线高速公路重庆市江北区五宝镇下行方向43km+721m路段时(事发前行驶速度104km/h),追尾碰撞前方同车道同向行驶由石某某驾驶的沪FF5385/沪J2789挂号汽车列车(核载2人、实载1人),造成渝AT8S15小型轿车机舱室变形,天然气管路断离、发动机移位后挤压、刮擦、拉拽机舱室内电路线束使电路线束绝缘层破损造成线路短路后引发燃烧,泄漏的天然气使车辆加速燃烧并引发爆燃。事故造成小型轿车驾驶人曾某某及乘车人许某某、郭某、王某某等4人死亡,乘车人刘某某(男,11岁)受伤,车辆及相关财物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报告》显示,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系曾某某驾驶小轿车在事故路段,未及时观察前方车辆情况,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安全行车间距;同时石某某驾驶挂车在高速公路上低于最低限速行驶速度(事故路段最低限速为60km/h,该车在事发路段行驶速度约为39km/h)。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系忠县瑞鑫网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翔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 《报告》显示,曾某某于2019 年7 月26日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2020年3月16日,曾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新明汽车维修厂对渝AT8S15小型轿车进行了“油改气”。从2020年至事发前,曾某某共有33条交通违法记录,已处理32条.其中,不按规定停车14条,违反禁令标志5条,未定期审验机动车5条,超速3条,违反交通信号灯2条,乘坐人未使用安全带2条,逆向行驶1条。 石某某2020 年至事发前共有10条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完毕,其中,安全设施不全2条,违反装载2 条,乘坐人未使用安全带1条,高速公路发生故障不按规定停车2条,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违法停车1条,机动车号牌不清晰1条,疲劳驾驶1条。 《报告》还指出,重庆市油改气车辆保有量约213667台,并且仍有车辆在其他省市进行“油改气”后返回重庆区域内行驶。目前重庆市未规定对“油改气”车辆的天然气金属高压管、减压阀、充气阀及发动机舱线束的固定性、安全性进行定期检验,也未明确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大量“油改气”车辆在未确保天然气管路及有关附件安全有效的情况下上路行驶,并且从事网络预约出租等载客经营,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对此,《报告》提出建议:市场监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加强会商研讨,明确对“油改气”车辆天然气管路和有关安全附件的监管主体,科学制定监督检验工作办法,定期对“油改气”车辆天然气管路、发动机舱线束、减压阀、充气阀等装置的固定性、密封性、安全性等进行检验,确保“油改气”装置安全有效;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油改气”车辆的年检工作,督促机动车检测单位对车辆的燃料管路和发动机舱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机动车“油改气”的情况,严格依法查处非法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