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价值的纯粹目的论观念的人也接受道德的效果论的解释不足为怪,按照这种解释,一项行为之所以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就在于它的实施导致事件的最佳状态。如果正当性是一件促进善的事务,那么善必定是某种“要加以促进”的事情。但是这个观点像有关价值的命题一样有着广泛的运用,甚至对许多反对把效果论当作一种有关正确与错误解释的人来说亦如此。例如,托马斯·内格尔,他激烈地反对作为一种道德理论的效果论,无论其是否引出了价值的概念,或者至少引出了公正地加以理解的“善”的概念,它都完全是目的论的。他说,当我们从一个客观的或公正的观点出发考虑这个世界时,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的第一件事是某些事物不仅从这种或那种个人观点出发是好的或坏的,而且在客观上也是好的或坏的。例如,我疼痛不仅对我来说是一件坏事、你疼痛对你来说是一件坏事,而且客观上说这些事情也是坏事,某人的疼痛得到缓解从客观上说是好事。[4]
他这个有关疼痛的例子很重要,因为价值和反面价值(disvalue)的观念实际上就是“要加以促进”和“要加以阻止”这种想法,而这在经验状态下非常可疑。但是内格尔似乎感受到一种强大的动力,想要更加一般地说出这种价值的真实性。对于通常所谓义务论的推论,他抱有坚定的信念,这些推论可以用来作为反对做某些事情的理由,尽管做了这些事情可以导致较好的各种效果。例如,他会认为在各种案件的审问中刑讯逼供是错误的,因此我有很强的理由不这样做,虽然拷打犯人会导致较好的效果,比如可以阻止其他人犯下更为严重的罪行。但是内格尔发现这样的推理就其并非建立在事件状态的善与恶之上而言会产生“形式上的困惑”。他问道:“怎么会有一个不扭弯某人胳膊的理由不同于阻止他的胳膊不被其他人扭弯的理由呢?”[5]